标题: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与拆迁补偿:非村民的权益保障
内容:
一、案例简述
涉案宅基地位于中原区须水镇白寨村,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使用者为方红军,后由孙松森购得,并支付了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款17万元。孙松森户籍迁入白寨村后,在涉案宅基地上居住生活。由于换发宅基地证暂停,孙松森的姓名未能及时载入。村委会及村民组出具证明,载明孙松森经同意使用原宅基地,待日后换证时调整。2015年,中原区对白寨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孙松森的宅基地在拆迁范围内。中原区在未与孙松森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除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孙松森要求中原区履行拆迁安置补偿义务,但中原区以其不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拒绝。孙松森遂将中原区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中原区是否应按照《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的“享有村民待遇的政策”对孙松森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三、案例分析
《安置方案》规定,村民安置以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虽然孙松森的宅基地使用证未换发,但合法有效,且经村组同意使用。其户籍迁入在白寨村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内,符合安置方案的规定。中原区以孙松森在白寨村不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拒绝补偿,但《安置方案》并未明确规定必须享受村民待遇才能获得安置补偿。因此,中原区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本案结论
非村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并在宅基地上居住生活,即使宅基地使用证未换发,也合法有效,且经村组同意使用。购买人持有宅基地使用证,是宅基地的使用人。同时,由于购买人户籍迁入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内,政府就应当对购买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五、图片
[图片:最高法案例: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非本村村民能获得补偿安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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