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2: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浚县卫溪街道滨河街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6月24日,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浚县卫溪街道滨河街某电动车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3: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浚县王庄镇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8月21日,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浚县王庄镇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实际安装的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标注的额定电压不符(额定电压为48v,实际装车为60v)。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4: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淇县北阳镇某摩托车维修门市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6月7日,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淇县北阳镇某摩托车维修门市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以上四个案例充分展示了鹤壁市对于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严格监管和对于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市民在购车时应选择合规的商家和产品,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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