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张某的版权纠葛:被告与侵权,真相如何?
五年前的沪漂张某,在创业初期建立了一个旅游网站用于宣传公司业务。后因经营问题,张某决定转型,网站逐渐停止更新。但今年年初,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指控他侵犯了他人电影版权。这让张某感到一头雾水,究竟发生了什么?
原来,张某曾是一家旅游公司的经营者,为了宣传业务购买了域名,并委托案外人建设企业网站。后来,由于宣传效果不佳,张某停止了域名续费。五年后,他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五张传票,原告是一家传媒公司,指控张某利用“神马影院”播放他人拥有版权的五部电影,侵犯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域名实际使用人是案外人李某,且未显示被告企业信息,也与被告的主营业务不同。法院认定被告并未实施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ICP备案的效力
网络服务提供商备案(ICP备案)主体为法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系认定网站经营者的初步依据。但备案并非行政确认或行政许可,因此在确定网站实际经营者时,仍需结合其他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案涉网站首页并未载明被告的企业名称,结合相关单位的复函,可以证明原告取证之时,被告并未实际运营案涉网站。
未注销备案行为的分析
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案涉网站目前实际经营者就被诉侵权行为存在共同侵权意思联络,且取消接入后,被告已失去对案涉网站的控制,故案涉网站实际运营者在该期间实施侵权行为与被告未注销备案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管理、维护企业域名是经营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域名作为企业的重要经营性资源,企业对于域名的续费、备案情况应予重视。如决定不再使用域名,应主动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申请注销ICP备案,并要求网络服务商取消接入,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如遇到类似诉讼,企业应积极应诉,向法院提供不是实际域名使用人的证据材料。例如:购买域名时与网站运营商签订的服务合同、网站服务商提供的停用域名材料、与网站服务商的聊天记录等。
希望以上内容能为您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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