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宏耀,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刑罚的轻重判断,这个看似简单的法律问题,实则深藏学问。在余某交通肇事案中,江溯教授的观点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他提出,“两年有期徒刑是比‘判三缓四’更轻的刑罚”。然而,这一结论似乎与我们日常对刑罚轻重的直观理解大相径庭。
江溯教授的论证基于一个核心观点:缓刑是依附于主刑的,因此不能作为判断刑罚轻重的独立标准。然而,这种逻辑似乎忽略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对被告人实际处境的实质性影响。
例如,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个被告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这意味着他在四年内有一定的自由,但必须遵守一系列条件。而如果改判为两年有期徒刑,则意味着他将被直接送入监狱,失去所有自由。显然,这两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给被告人带来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此外,缓刑作为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其背后蕴含着立法者对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期待。如果被告人能够遵守条件,他的刑罚可能不再执行。这种制度设计,无疑对被告人是一种法律上的激励。
因此,在判断“判三缓四”与两年有期徒刑孰轻孰重时,我们不能仅仅依据主刑的轻重,而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刑罚的执行方式、对被告人的实际影响以及立法者的制度期待。
事实上,对于任何一个理性的被告人来说,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刑罚。在面临“判三缓四”与两年有期徒刑的选择时,他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定。
综上所述,当我们面对“判三缓四”与两年有期徒刑的选择时,应当回归问题的本源,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最符合被告人利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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