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再次修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宁夏再次修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卿超原 2024-11-08 未命名 17 次浏览 0个评论
,旨在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应用。

宁夏再次修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缘关系以及自然状况的重要医学凭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证明逐渐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功能,成为了不可或缺的医学凭证。

宁夏再次修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自2024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的部署,自治区卫健委积极推进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办理,推出《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应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修订的办法对称谓进行了统一,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婴儿”改为“新生儿”。同时,明确了管理职责,对于年均分娩量小于50例的助产机构,原则上不能作为签发机构,签发工作由县级管理机构承担。参与证件签发和管理的工作人员需签订终身责任承诺书,实行终身追责。在身份核验方面,加强了孕产妇及领证人身份的核验,确保人证一致。签发机构还需加强证章管理,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空白证管理、证件签发和印章管理,确保空白证存储安全。

此外,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无父亲信息办理出生证的要求,明确了委托领证人应为新生儿父亲或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并规定了父亲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同时,取消了原办法中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需登报挂失、机构外分娩需提供旁证证明等要求。

这些修订将进一步提升《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应用水平,为新生儿及其家庭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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