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益,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特制定此条例。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均享有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必须确保职工享受此假期,且职工在休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条:年休假时长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在以下情况下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年休假的安排 单位应结合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但单位需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条:监督检查与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主动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支付赔偿金等。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争议处理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实施办法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将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晋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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