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
维持省检院刑事赔偿决定第二项;撤销刑事赔偿决定第一、三项;省检院向申请人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318.75元;省检院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赔偿请求。
此案例充分展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后果的认定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计算的重要性。通过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手段、发生场合和影响,结合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也强调了受害人提供证据的重要性,以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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